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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律系學生報考法官律師資格未變

台灣各大專校院法律相關院系所主管針對目前法學教育改革的聯合聲明

2006年6月28日 發表聲明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之改革有其必要,應朝向國際化、專業化、多元化與在地化發展,未來法學教育應重視教學內容及考試方法的改革、並達成與實務接軌、培育國際化法律人才的之目的。

目前總統府人權委員會透過會議所規劃的法學教育改革提案,亦即2008年大學法律系入學學生不得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的提案,並非是有權機關做成的最後定案,且尚未成為既定政策。

2006年6月27、28日,參與本次聲明的各大學法律系所代表,在分別與教育部杜正勝部長以及考試院姚嘉文院長開會溝通後,大家認知到,未來法學教育如何改革、以及所涉及2008年之律師司法官考生應考資格,目前尚未達成共識,法學教育界對於改革的方式與細節,在理解上有所落差,還待進一步深化討論,始能形成具體共識。

我們認為,目前教育部所規劃的法律專業研究所,乃未來可行的改革方向之一,並非唯一,此點已經獲得教育部的肯認。考試院亦表示,關於律師司法官考試資格之變更,必須由法律制定,並非考試院或教育部單方決定;何況,目前立法院僅有「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並無任何與考試資格相關之議案,在沒有任何政策存在下,大學法律相關系所的學生(無論新生或舊生),其參與律師司法官考試之資格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我們欣見法學教育的改革已經啟動,但我們要強調的是:改革方向目前尚無共識、亦未定案。

任何攸關學生應考與服公職權益之變動,均有必要與各法律系所做更深入的討論。法學教育的改革不可抹煞過去多年來,學界及實務界因台灣民主化而蓬勃發展的成果!期盼政府及各界,能共同關心法學教育的未來發展,並一起為我國法治化與國際化而努力! 考試院新聞稿---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應考資格並未變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政治大學等12所大學法律系所主管於昨(28)日拜訪考試院姚院長,就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進等議題進行溝通。

考試院表示,為協力完成司法改革,奠定司法人員一元化之基礎,94年10月1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對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採「合考分訓」,至於應考資格年齡,配合民法成年之規定修正為年滿二十歲,學歷部分並未修正,法律系畢業生得應司法官及律師考試。

為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許,考選部於95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敦聘產官學等多位學者專家擔任推動小組委員,積極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進,對各項議題進行深入研議。基於專業化之要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應以接受完整法律系科所教育者方得應考,對於非法律系科所畢業修習七科二十學分法律學科等特殊資格條件者,初步規劃,在一定過渡期後,限制不得應考,惟此項議題尚待進一步討論。

至於各界關切之應試科目、律師考試及格率、命題閱卷改進等議題,推動小組將廣泛徵詢各界意見,逐步凝聚共識定案後,再報考試院審議,研議過程若涉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修正,將由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能據以執行。

考試院表示,司法官之應考資格,外界誤以為僅法律系始得應考,惟依司法特考應考資格規定,具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均可應考。律師之應考資格依律師高考規則規定,以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者,或曾修習民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均可應律師考試。

有關教育部規劃之法律專業研究所,仍在研議中,考選部屆時將配合法學教育改革,就涉及考試制度部分予以研究。

目前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考資格並未變更,分別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考試,考選部目前尚未就上述二項考試應考資格修正之相關議案,報考試院審議,所以法律系科所畢業者並無民國97年後不得報考之規定,請有意就讀法律系科,立志從事司法工作者擇其所愛,具有該二項考試應考資格,有意報考者請放心準備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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