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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參訪 行前通知書暨家長通知書

真理大學校外活動 行前通知書暨家長通知書

活動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參訪

活動時間:2024.06.07(五) 08:30~12:30

活動地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活動目的:本校法律學系為配合「刑事政策」課程教學之需要,故辦理本次校外教學參訪活動。

集合時間:2024.06.07(五) 08:30

集合地點:真理大學3H大道旁的籃球場

主辦單位: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協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本活動不允許自行前往監獄,請務必於集合時間前抵達集合地點。

※本活動不提供餐點,早餐、午餐請自理。

※因監獄為管制區域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備查。

※監獄參訪注意事項:

《監獄行刑法》第21條

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II 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四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

III 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

IV 監獄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之戒護、搜檢及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VI 第一項至第四項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條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II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III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IV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VI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羈押法》第16條

看守所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II 看守所認有必要時,得對被告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二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

III 為戒護安全目的,看守所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被告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

IV 看守所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之戒護、搜檢及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VI 第一項至第四項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II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III 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者之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IV 看守所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看守所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被告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看守所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或被告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看守所得停止其參觀。

VI 未滿十八歲之人參觀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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