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律實習-台北市法制實務演練」實習公告
115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律實習-台北市法制實務演練」實習公告
一、 學分數:2。
二、 實習時數:40小時。
三、 實習資格:本系大學部在學生。
四、 實習名額:上限15名,以高年級、學習態度佳者為優先選拔。
五、 實習地點:台北市法務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六、 實習時間:於上學期期末考結束後實習,時間約在116年1月18日至116年1月29日。
七、 實習前講習:4小時。
八、 實習內容:依實習機構與本系協議之內容,以為實習課程之進行。
九、 實習注意事項:
(一) 請至系網下載報名表及保密切結書(一式三份),填寫完後繳交至系辦公室。
(二) 實習期間,服裝整齊、勿遲到及無故請假。
(三) 實習結束,應繳交實習心得至系辦公室。
(四) 一旦申請合格,即由系上統一提交教務處為加選,學生無須再行選課,亦不能於之後選。
(五) 若選此門課程後,超修學分,仍應填寫超修單。
(六) 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請於115年9月18日17時前,交至系辦公室。
一、 學分數:2。
二、 實習時數:40小時。
三、 實習資格:本系大學部在學生。
四、 實習名額:上限15名,以高年級、學習態度佳者為優先選拔。
五、 實習地點:台北市法務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六、 實習時間:於上學期期末考結束後實習,時間約在116年1月18日至116年1月29日。
七、 實習前講習:4小時。
八、 實習內容:依實習機構與本系協議之內容,以為實習課程之進行。
九、 實習注意事項:
(一) 請至系網下載報名表及保密切結書(一式三份),填寫完後繳交至系辦公室。
(二) 實習期間,服裝整齊、勿遲到及無故請假。
(三) 實習結束,應繳交實習心得至系辦公室。
(四) 一旦申請合格,即由系上統一提交教務處為加選,學生無須再行選課,亦不能於之後選。
(五) 若選此門課程後,超修學分,仍應填寫超修單。
(六) 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請於115年9月18日17時前,交至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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