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真理大學學生停修課程實施辦法
學生停修課程實施辦法
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解決學生於加退選截止後,因故無法繼續修習部份課程,特依據本校學則選課相關規定,訂定「真理大學學生停修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表」並檢具當學期選課核對表,經系(所)主管同意後,於期中考後三週內送教務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三 條 申請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二科為限,且停修後之修課學分總數不得少於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則不得少於一科)。
第 四 條 經核准停修之科目,其學分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但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並於成績欄加註「停修」字樣。
第 五 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電腦實習費、語言實習費之
科目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電腦實習費、語言實習費,
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 六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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