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改名法律學系後轉學生及重修生關於法學緒論、法理學、會計學、經濟學課程重補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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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重(補)修作業要點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本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輔導學生重(補)修,特依據學則第十二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二 條 學生如有必修科目不及格或轉系、轉學需要重(補)修者,應儘速優先安排重(補)修。
第 三 條 學生重(補)修以修習本系(所)開設課程為原則,但必要時經所屬系(所)主任或開課單位主管核可得跨系(所)修課,惟科目名稱須與本系(所)規定相同,且學分數不得低於本系(所)之規定。
第 四 條 重(補)修及格或不及格,均併入學期成績核計。
第 五 條 凡涉及新舊課程變更,致重(補)修有困難者,須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舊課程均開設之科目以新課程規範之學分數採計之,其學分數少於舊課程規範之學分數者,所缺學分應予補足,其學分數多於舊課程規範之學分數者,多餘學分經所屬系(所)主任核可得採計為該系(所)之選修學分(原為必修新課程改為選修,經系(所)主任或開課單位主管核可得免修);新課程無原規定之科目,得以相近科目抵充,若無相近科目經所屬系(所)主任或開課單位主管核可得免修;但畢業總數分數不得減少。
二、填寫學分抵免申請表,經系主任核准後,送交教務行政組做為核算畢業學分數之依據。
第 六 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第 七 條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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