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圖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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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圖書使用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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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1 日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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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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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使本系圖書、期刊、資料得以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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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校教職員、學生、校友均得於開放時間使用本圖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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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借書時間限於系辦公室開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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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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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圖書使用人應愛護圖書及資料,並遵守各項使用規定,不得有污損、破壞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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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系圖書、資料之借用人限於本系專、兼任教師、專任職員及本系學生。 借閱人辦理借閱時應出示本校服務證、學生證、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以供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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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借出圖書之冊數及期限如下: 一、本系專任教、職員(教師、助教、行政助理)借閱本圖書室之書籍,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九十天。 二、本系兼任教師借閱本圖書室之書籍,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 三、本系大學部學生以三冊為限,借期七天。 四、借期屆滿時,如無他人預約,得於第一借期期限屆滿時辦理續借一次,辦妥手續之當日為續借期限之起算日,借期如同第一借期之日數。 逾期之圖書及資料,不得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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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借閱人於離職、退學、休學、畢業或結業離校時,應先歸還所借之圖書、資料及器材,繳清積欠圖書室之款項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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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系所藏下列圖書、資料概不外借: 一、參考工具書,如法典。 二、所有期刊。 三、其他經本系認定不得外借之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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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系之圖書資料,未經辦理借出手續,不得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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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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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借閱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者,每日每冊處以伍拾元之滯還金。自積欠滯納金之日起,即凍結其借書等權利,但於繳清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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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借閱本系圖書及資料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應由借閱人負責賠償: 一、自行購買原書之同版本或新版本賠償。 二、無法購得原版本或較新版本時,依原書定價之二倍計算現金賠償。 三、若原書書目記錄上無價格可依循,則按頁數以每頁精裝五元、平裝三元、外文及大陸圖書每頁十元賠償。 四、若原書書目記錄上無價格及頁數可依循,則以每冊中文書壹仟元,外文書伍仟元賠償。 五、如為圖書之附件或全套書之一冊而無法購得者,賠償該單本書之原書或全套之價格,且不得要求取回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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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遺失書籍於借期內向本系報失,應自報失次日起一週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完成賠償手續,除負賠償責任外,並應加計逾期滯納金至辦妥賠償手續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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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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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未詳盡之處,系務會議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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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